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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家庭法防堵法律漏洞


最近在丹州闹得沸沸扬扬的童婚案,虽然引起各界包括高官和执法单位的关注。当然也难 免成为市民们的八卦话题。但我认为真正有触碰到主要问题关键的,却少之又少。

对我而言,从司法的角度而言,这是个有关走法 律漏洞的很好教材。其中,除了涉及国与国之间的法律(大马和泰国),也暴露了我国民事和伊斯兰法的一些灰色和矛盾地带。 而我也相信,由于出于该齐人的不单纯动机,和 精心策划的一些走各方面法律漏洞举动,也导致我国各执法单位顿时陷入不知所措窘境,一时间无法提出一个符合我国真正法治现况的立场。

也就因此,一开始副首相旺阿兹莎明确指该童婚案,并建议把国内女性的最低结婚年龄从16岁提高到18岁。可是稍后,警方却声明该案件没有涉及任何刑事成份。而丹州副大臣甚至把该案件定调为司空见惯的早婚案,要求希盟联邦政府不要以此向该州政府施压。

为何会出现类似令人晕头转向的所谓官方立场? 跟我办公室的一批马来律师团队进行深入分析后,我认为此错综复杂的个案应从以下各个层面切入。

首先,结婚的最低年龄。 根据联邦宪法第9图表,原来我国有2套分别运用在穆斯林和非穆斯林的不同家庭法。

我们熟悉的法律改革(结婚与离婚)法(Law Reform(Marriage and Divorce Act),其实只适用于国内非穆斯林。而穆斯林之间的婚姻法,则像伊斯兰事务一样属于各州政府权限。

那么根据法律改革(结婚与离婚)法第10条文, 男女之间最低的合法婚姻注册年龄必需至少18 岁。除非,16-18岁之间的女性,若得到个别州属首长的同意。 而根据丹州伊斯兰家庭法(Enakmen UndangUndang Keluarga Islam Kelantan)第8条文, 则禁止低于18岁的男生和低于16岁的女生成婚,除非在特定情况下获得伊斯兰法庭的书面同 意。另外,根据泰国的民事家庭法,最低的合法结婚年龄则是17岁,除非获得法庭的同意。

换言之,作为一名来自丹州的穆斯林,该齐人若要跟该11岁女童成婚,即便该婚礼在泰国举行,也必需获得泰国法庭的同意。然后,即便他特意在泰国举行婚礼,但由于他毕竟是大马公民,根据丹州伊斯兰家庭法第31条文,他必需在6个月内在丹州宗教局注册有关婚姻,包括取得丹州伊斯兰法庭的批准迎娶不足龄女生。 其二,是一夫多妻制。

虽然伊斯兰法的确允许1夫4妻制,但根据该丹州伊斯兰家庭法第23条文,依然必需首先获得伊斯兰法庭和即有妻子的同意。否则,可被判罚款1 千令吉或监禁6个月或两者兼施。而显然的,根据上述案情,该丹州齐人并未获得丹州伊斯兰法庭甚至其现有妻子的同意以迎娶该第3名未成年 妻子。所以他的第二妻子才会在社交网站揭发有关案件,甚至向警方举报。

其三,只是举行婚礼而不会先生活在一起。

虽然悬挂婚姻(Nikah Gantung)的确受伊斯兰法承认,但该丹州齐人的上述言论看似只是尝试减低各方针对其童婚的争议,而并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因为,只要已经成婚,他依然可跟该女童发生性行为,包括导致其怀孕。而 且,在没有合法注册该婚姻的情况下,将严重影响该女生所理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包括延伸出私生子等问题。

其四,作为走刑事法漏洞管道。

由于根据我国刑事法典,跟16岁以下女生发生性行为被视为法定强奸。上述的相关伊斯兰 家庭法所制定的毫无底线结婚年龄,很可能像早前发生在东马的一宗荒唐个案般,被滥用 为强奸犯作为逃避法律刑罚的脱罪管道。 当然,更严重的,这也将助长更多恋童癖个案的发生。因此,若要从法律或体制改革一劳 永逸解决上述个案,不管是民事或伊斯兰家庭法,我建议当局把,我建议当局把最低合法结婚年龄不分男 女划一到18岁的严格法定年龄,而且一律不允许给予任何例外。

因为不管是从新时代趋势,或是从合约法所认可的18岁人士才拥有合法签约能力的法律基 础而言。大马若要发展为先进国,理应告别过去那种盲婚或由父母决定婚姻的封闭思维, 让所有国民对本身的婚姻作主。

而长远而言,则必需周详考虑如何统一国内的家庭法。因为不管是从这起个案,或是早前 的355法案风波皆清楚暴露,民事和刑事法有时候根本无法一刀切加以明确分割。再加上伊斯兰法又逐渐从民事领域扩展到刑事领域,这只会进一步分隔我国国民,让更多有心人士 走法律漏洞,并引起更多不公个案的发生,冲击我国的法治和司法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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