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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152(1)(a)、152(1)(b):母语教育权的定海神针



2019年,3个马来组织,也就是半岛马来学生联盟(GPMS)、大马伊斯兰教育发展理事会(MAPPIM)以及马来作家联盟(GAPENA)入禀法庭,要求法庭宣判多源流学校使用华语和淡米尔语作为媒介语,违反联邦宪法第152(1)条款 。


马华公会于2020年1月马上委派律师申请介入此案,成为13个答辩人之一,以捍卫华淡小的地位。


联邦宪法是国家法制的最高法典,也是国家立国和建国的框架,如果让这3个组织得逞,意味着今后我国的华淡小将成为历史。


在这关键性的时刻,高庭法官用半小时宣读判词,清楚声明华淡小不但没有违宪,相反的,宪法152(1)(a)和152(1)(b)条款,正好保障华淡小地位,狠狠打脸3个组织。


让我们来看看宪法是怎么写的。宪法第152(1)条款说明:国家语文必须为马来语,其字体必须由国会立法规定。


接着,152(1)(a)和152(1)(b)条款进一步说明:


a. 任何人不得被禁止(除官方用途外)使用、教授、或学习其他语文。


b. 这条款不影响联邦政府或任何州政府之权利,去维护及扶助国内其他民族语文之使用与学习。


白纸黑字,一清二楚,这就是宪法赋予各民族的母语教育权利。


法官明确说明,华淡小使用华语和淡米尔语作为教学媒介语,是受联邦宪法的保障,这是我们学习母语的权利基础。


而更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法官的判词明确道出了一个重大事实——我国华淡小的存在、华淡小使用华语和淡米尔语为媒介语,乃至于华裔和印裔的母语教育权利,这一切之所以能够成立,也之所以能够一直延续下去,其中真正的关键,就是在于联邦宪法152(1)(a)和152(1)(b)条款的存在。


因此,当我们说马来西亚是除了中港台以外,拥有完善华文教育的国家,这个事实之所以成立,就是因为我们的华文教育是受到宪法所保障,具体来说,就是因为有宪法152(1)(a)和152(1)(b)条款的保证和支持。


那么,宪法中的这些条款又是怎么来的呢?


在马来亚立国初期,联盟三党,即马华、巫统和国大党在争取国家独立、规划建国方向的过程中,通过不断协商和寻求共识,订立了最初的建国契约。我们今天看到的联邦宪法,其基础框架、核心原则和法制精神,就是来源于当初联盟3党的建国契约。


先贤们以建国契约为基础,定下宪法的大纲、原则和精神,为一个新兴国家奠定建国的大蓝图。这份大蓝图,也就是我们今天看到的宪法,反映了当时独立先贤们为这个国家定下的基础和方向,是建立在多元中庸、自由民主的宪政原则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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