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水曝露的执法不彰

雪州水源污染问题最令我担忧之处,不是已属陈腔滥调的执法腐败问题,而是在于当局的有关执法方式,已到了另一出神入化、炉火纯青境界。反贪会若只用一般力度应对,必定徒劳 无功。怎么说?
在我们一般认知的贪污概念里,总是涉及一笔见不得光的黑钱、台底钱,并以此达到疏通权贵官员以获得某些工程、好处,或确保这些担任公职者至少不会向本身采取某些执法行动。但在环保领域执法官,早已不玩黑白分明这一套,而是什么表面执法功夫都做足,但最关键 的却留一手。不是吗?
雪州政府已证实,有关肇祸工厂已在万绕当地非法违建和无牌经营了足足6年。但当地的执 法单位做了什么?作为地方政府的士拉央市议会说,今年6月起已多次前往该工厂巡视,但 由于厂家不合作,导致执法人员无从追查。更令人惊讶的,该市议会竟然还要求有关非法工 厂参与雪州政府的漂白计划。
雪州水务管理机构则说,已于今年3月向它开出抵触30项罪名的6万令吉罚单。而雪州大臣阿 米鲁丁则直接把责任推诿给隶属联邦政府的总检察署,声称州政府已完成有关水源污染的调 查行动,但提控违法者不属于州政府权限。
但偏偏令人不解的是,雪州政府从大臣到旗下各政府单位耍了一轮太极后却始终没有向人民 交代一项核心问题,即当局为何不一早就斩草除根拆除有关非法违建工厂?
根据联邦宪法第9图表,土地运用难道不是属于州政府权限?根据国家土地法典,州政府不 是有权自行拆除有关违建工厂?
倘若当局早于6年前即将有关非法工厂拆除,那么如今还需要做那么多华而不实的执法小动 作,包括发出通告、传单、罚款,乃至联合执法行动吗?既然有关工厂本身的建立已违反有 关土地用途,其业者即便缴付再多的罚单,又如何能够“漂白”问题?
为何其它涉及平民百姓的违建小贩挡位如早前的雪邦县情人桥餐馆,却没有机会享受当局的 这般VIP特别待遇,一早就被当局的执法队伍带领着神手车队夷为平地?
再来,根据一般惯例,倘若任何政府部门要向有关违规业者采取刑事提控行动,就像警方一 样,他们首先必需向总检察署提呈相关调查报告和建议相关的提控法令和条文。而根据有关 的国家土地法典乃至环境素质法令,涉及建筑物违建以及污染河流者都可个别被施予最高不 超过5年监禁刑。
上文所提的,有些刑事罪行属于可罚款了事组别 (Compoundable Offence),导致某些部门总监可利用其斟酌权绕过司法程序包括刑事提控。
因此,若根据雪州水务局早前向该非法工厂业者开出罚单的举措即可有力推论,当局根本从 未有意向该业者采取刑事提控。
但问题是,我们的珍贵大自然环境理应是无价的。而倘若在类似的严重环保危机个案里,当 局却可一再允许有关违规业者缴付罚款了事。说得难听一点就是合法给钱搞定。
那谁还会当一回事?
肯定一而再、再而三地继续有恃无恐进行这种损人利己乃至破坏地球的不法勾当了!
另一更复杂层面则是司法单位的廉正问题。
正如上文所述,能够真正有机会被带到法庭进行刑事提控的污染环境个案本来已经少之又 少。但令人遗憾的是,即便成功让犯错者定罪受到法律制裁,就像一般商业犯罪案件一样, 我国大部分法官会运用本身斟酌权给予轻饶同样只是施予罚款了事,而鲜少作出涉及任何监 禁的判决。
而司法轻判肯定无法起到基本的警惕社会作用。也无法彰显大马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基本 决心。
因此,若真要修法,我建议从有关国家土地法典和环境素质法令的相关条文着手,包括把一 些严重污染问题列为不能罚款了事组别(Non-Compoundable Offence),并施以强制性而 非如今的替代性监禁刑罚。
作者:吴建南
文章来源:星洲日报
原文链接:https://www.sinchew.com.my/content/content_23406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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