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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巴马华对1963马来西亚协议(MA63)的立场




沙巴马华州主席卢远东指出,沙巴马华针对首相署法律事务部长拿督斯里旺朱乃迪日前宣布,联邦政府正着手研究1963 年马来西亚协议(MA63)修正案,并在总检察长的协助下,根据成立马来西亚的协议恢复沙巴和砂拉越人民的权利,表示欢迎。


“沙巴马华也欢迎部长与其他国会议员接触和协商并听取民意,以便这项修宪能够获得国会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


他表示,MA63协议与 1963 年联邦宪法强调的联邦制的概念是一致,也没有冲突和矛盾。


“MA63的修正案旨在恢复相关协议的最初设想内容,这包括是沙巴和砂拉越人民同意于马来亚成立马来西亚。而为了达到这个目的,我們必須修正一些联邦宪法及国会的一些不合时宜的法案。”


他表示,在着手研究MA63修正案时,必须考虑几个重点,而沙巴马华提出3项修改建议:


(1) 国会议员的代表人数


在 MA63 协议当中,国会下议院是由 159 名民选议员组成,其中 104 人来自西马各州,55 人则分别来自沙巴、砂拉越和新加坡,这意味着没有任何一方拥有下议院超过三分之二的多数议席。


以现在的下议院的议员人数代表为例,222个国会议员当中,56席或25.23%来自东马沙巴和砂拉越,166席或74.77%则是西马的国会议员代表,这就代表西马议员的人数已经超越了下议院的三分之二的多数议席(66.67%)。


因此,沙巴马华建议修订目前联邦宪法第 46(1)条文,以确保没有任何一方能够拥有超过下议院三分之二多数议席.


(2) 司法


(a) 高等法院


根据MA63,每个高庭应由1名首席大法官和不少于4名其他法官组成,其中马来亚(西马)高庭法官不得超过12名,沙巴和砂拉越高庭不得超过8名法官,新加坡高庭不得超过8名法官。


但是目前马来西亚的法官比例并未反映MA63所规定的法官比例。


因此,沙巴马华建议联邦政府研究修改联邦宪法第 122AA(1) 条文,根据MA63中的比例分配马来亚高等法院和沙巴和砂拉越高等法院的法官人数。


此外,联邦法庭和上诉法庭也应该拥有相关百分比的沙巴、砂拉越法官。


(b) 法官的任命


根据 MA63,沙巴和砂拉越元首可任命司法专员,然而在 1994 年宪法修正案中遭取消。


因此,沙巴马华建议联邦政府审视有关 1994 年宪法修正案是否是在获得沙巴和砂拉越州议会的共识下所完成,并研究修改第 122AB 条文,由沙巴和砂拉越元首任命沙巴和砂拉越高庭的司法专员,以切合MA63协议 第 16(3) 条文。


(3) 领土权和自然资源权


根据 1954 年北婆罗洲(边界变更)法令,北婆罗洲殖民地的边界扩大至包括作为海床的大陆架区域,以及位于与北婆罗洲领海相邻的公海之下的土地。但是马来西亚组成后,颁布了包括《2012 年领海法》(第 750 号法)等缩小了沙巴和砂拉越领海的法律。


因此,沙巴马华建议联邦政府审查所有涉及改变沙巴和砂拉越边界的法案,是否符合联邦宪法第 2(b) 条文,而任何改变沙巴和砂拉越边界的法案需获得相关州属的同意和共识。这包括 1966 年大陆礁层法案、1974 年石油开发法案、2012 年领海法案和其他国会法案。


总结


他表示,沙巴马华希望马来西亚政府研究MA63以及1963年联邦宪法的所使用的措词,以保护沙巴和砂拉越,包括沙巴和砂拉越的特殊地位,涵盖土地,农业、林业、地方政府、宗教自由、土著事务、收入、税收、特别拨款、移民、以及其他事务。


沙巴马华也希望所有国会议员在投票支持联邦宪法和国会各项法令的修正案时,考虑沙巴和砂拉越人民的利益,以符合 MA63这项象征马来西亚建国精神的协议。


MA63协议对沙巴和砂拉越的所有保障都必须获得维护,如果现行联邦宪法和国会法案中的规定,与MA63协议或1963年联邦宪法的精神不一致或出现矛盾,都必须予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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