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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误踩禁区,行动管制令知多点



今天是行动管制的第二天,路上的车辆明显减少,相信人民对行动管制的了解也渐渐多了。


但是,网上依然充斥着人民和警方及执法官员争执的视频,看来很多人还是对一些条例不是很清楚。到底什么可行、什么不可行?以及为什么要这么做?大家都得了解,在这个危急时刻,不能说自己不知道、没听过。


在这关键时期,大家必须成为负责任的公民,毕竟,遵守这些条例是为了自己和家人、社会、国家的安全。


一、在行动管制期间,我们可以返乡或离开住所吗?

根据总检察署在宪报上颁布,即日起禁止民众在行动管制令期间,返乡或离开所居住的州属。因为人口一旦移动,就会有病毒扩散的风险,你不知道回乡的人包括你自己是否已受感染,经过接触就有被传染的可能性,如果不是必要,就不要回乡,冒着把病毒传给家乡的人,特别是年老的亲人。

根据《1998年传染病预防和控制法令》的第5条文,警察可协助国家安全理事会或卫生部的授权执法人员执行行动管制令。


二、警方可在路途中截查吗?

在《警察法令》第24条文下,警方是有权力扣留及检查路上行驶的车辆。如果你面对这种问题,请和他们充分合作。


三、警方可以封锁道路和限制公众跨州?

第26条文赋予警方封锁道路,警方也有权封锁道路及限制公众跨州。


四、警方有权逮捕人吗?

第20条文赋予警方广泛的权力,警方可以进行以下行动,包括逮捕嫌犯、记录公众的个人资料、行驶或旅游记录,以便防控疫情。


五、警方的值勤范围和权力

警方也可以协助卫生部、移民局和部长执法;维持港口和机场的次序。警方在执法过程中有权开罚单;保护公物设备;协助病患,带他们到医院就医。

在这个过程当中,任何公众妨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就必须负上刑事责任。在刑事法典第186条文下若罪成,可监禁3个月,罚款1000令吉或两者兼施。


请大家在这个非常时期,遵守条例,14天很快就过去了。


不要做自私的人,遵守条例, 勿聚集在人群多的地方,注意卫生,共同防疫。


我们都不想行动管制令延长,那么,我们每个人都要做好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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