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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探讨禁州内杂货店售酒?槟希盟政府开倒车


“根据1967年关税局法令第2(1)条文及1967年国产税法令第32条文阐明,杂货店无需执照便可售卖含酒精量少的饮料如啤酒或椰花酒。"


他说:“杂货店售酒一直以来相安无事,也没有引起任何社会问题,为何槟州地方政府委员会主席佳日星多此一举,要考虑禁止杂货店售酒?”

他说,州内还有很多问题有待解决,州政府也可以研究推出更多有利人民,带动槟州经济发展的政策,何必拿这个无关痛痒的小事大做文章?背后是否有什么目的?

他指出,如禁止杂货店售酒不但侵犯非穆斯林的基本人权,也将导致正规营业的商家受到影响,槟州希盟政府开倒车的政策,令槟州人民大失所望。

“1967年关税局法令第2(1)条文及1967年国产税法令第32条文已经阐明杂货店可售酒,为何州政府要小题大做,探讨是否禁止槟州杂货店售酒?”

他促请槟州首席部长曹观友表明立场,是否赞成禁止州内的杂货店售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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