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宪法、婚姻离婚改革法以及《2001年儿童法令(611号法令)》,保障大马女性海外产子权益和孩子公民权。
马华发言人苏仪芳对上诉庭以2比1票数裁定,大马女性与外籍丈夫在海外出生的孩子无权依法成为大马公民事件,呼吁政府立即展开修改宪法、婚姻离婚改革法以及《2001年儿童法令(611号法令)》的工作,以保障大马女性海外产子权益和孩子公民权。
她呼吁,大马有必要加快修改联邦宪法,纠正具有争议性,尤其是歧视女性的法律条文。”
“国会于2001年已经修订了联邦宪法第8(2) 条款,以禁止性别歧视。宪法作为国家的最高法律,其他任何通过的法律都必须和宪法的精神一致。”
“因此,将‘性别’纳入宪法8(2)是女性获得平等对待的宪法精神,为保障大马女性海外产子自动获得公民权提供了法律基础。其他现有对女性含有歧视性的法律条文也必须跟着进行修改,以符合宪法禁止性别歧视的条文。”
她指出,《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与离婚)法》以及《2001年儿童法令(611号法令)》也必须根据宪法进行类似的修改,以保障儿童的福利。
“随着上诉法院的最新裁决,大马女性与外籍丈夫在海外出生的孩子现在处于两难的境地,他们被剥夺了大马儿童应享有的所有公民特权,包括医药、教育、福利等基本人权。”
她强调,为了大马妇女与外籍丈夫在海外出生孩子的福祉和他们身心灵的健康发展,政府有责任修改宪法,以确保大马母亲和父亲享有平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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