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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如此!通讯部长:电影局法令需修改,政府不限制社媒自由



(吉隆坡23日讯)通讯及多媒体部长拿督赛富丁强调,国盟政府从未、也不打算利用1981年 国家电影发展局法令第22(1)条文,来限制个人在社交媒体中的自由。


解释现行法律引误会


他今日发表文告指出,自己在今日国会上回应行动党居銮区国会议员黄书琪的问题,称所有 电影制作人、出版人或出品人,包括个人制作的影片,都需先获得大马国家电影发展局 (FINAS)的拍摄许可证,引发了民众对此的误解。


赛富丁表示,自己在在回答这个问题时,只是解释了现行法律,且有关法令在过去也一直被 包括国阵以及希盟政府所沿用。


赛富丁坦言,有关法令在1981年被落实时,尚未有任何社交媒体包括Tik Tok和YouTube的 出现;因此,通讯及多媒体部也认同,有关法令也必要进行修改,以符合现今的趋势。


“我已在6月20日发布的部长百日报告中指出,通讯及多媒体部正对该部负责监管的所有法令进行重新评估。”


赛富丁指出,有关法令被颁布时尚未有社交媒体的出现,因此国盟政府从未、也不会打算使 用该法令来限制社交媒体的个人自由。


“因此,通讯及多媒体部愿意接受任何建议,以改善今早所辩论法案,并确保所有通讯及多 媒体部监督的法令,都符合当前社会的需求。”


文章来源 : 星洲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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