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投票年龄引法律矛盾,马青提数建议

“马青针对希盟政府准备修改宪法,把投票年龄降至18岁提出建议,希盟政府在提呈通过之前,应详细研究,并可从法律层面探讨各涉及年龄限制的条文,一并检讨现有法律,听取和汇集各方的意见后修正和完善不足,以求达至各方的期望。”
马青全国总团长王晓庭指出,马青对政府降低投票年龄至18岁提出几项建议,其中包括:
第一,认同把投票年龄降至18岁,条件是必须落实自动选民登记, 以及允许18 岁选民成为候选人。
第二,应考虑把公民教育课或政治课纳入国家教育正规体制。须知,我国中小学的历史与道德教育课中只有表面的基础政治常识。
第三,应废除《1971 年大专法令》。众所周知,大专法令侵蚀校园自主权、干预学术自由之馀,还严重的钳制了国立大学学生的人权自由,让他们不能参加政治活动。因此,大专法令限制学生参与政治的氛围,降低年轻人谈论政治的意愿,如果下调投票年龄而不废此恶法恐会治标不治本。同时,也正面看待政治团体在有规划的情况下可以进入大专院校以直接,公开,公平的与学生进行交流。
因此,在提呈和通过降低投票年龄至18岁之前,需统一各项涉及未成年以及成年定义和规范法令的不协调。众所周知,大马有几项法令涉及成年和未成年的法律定义依然存在矛盾和不协调,其中包括18岁或以下的大马公民不能购买香烟、《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与离婚法令》阐明年龄介于16至18岁之女性必须先向首席部长/州务大臣/注册局总监申请结婚准证请准结婚,以及不足21岁者,结婚需经过特定人士的书面同意。这些法令上的矛盾必须得到修正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