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是世俗国,联邦宪法及建国文件已阐明
马华公会重申 ,马来西亚是一个世俗民主国家,伊斯兰为联邦宗教。这个立场,自马华创党70年来从未改变。
世俗国家意指国家的法律来源为世俗法律。在马来西亚,所有宗教当局都是在马来西亚议会所颁布的世俗法律的赋权下运作。伊斯兰的地位于联邦宪法第3条阐明,而宪法本身就是一部世俗文件,作为我们国家的基础。这与沙地阿拉伯等伊斯兰神权国家不同,他们以宗教法律和经文作为立法的主要来源,而不是宪法、议会或法院。
世俗国可以有不同的形式。以英国为例,国家体制融合了宗教的元素,拥有以君王为首的国教,与马来西亚类似。
在国家独立建国时期,马华公会作为联盟的成员,乃是制定联盟于1956年9月27日提交给李德制宪委员会(Reid Constitutional Commission)备忘录的重要角色。该备忘录明确指出:“马来亚的联邦宗教是伊斯兰......但不代表这国家不是世俗国家”。
1957年8月31日马来亚独立,联盟政府提呈的《李德宪制委员会报告书》写道:“建议中的联邦宪法阐明,伊斯兰是联邦的宗教,但这完全不影响联邦作为一个世俗国的地位。”
国父东姑阿都拉曼于1983年2月9日阐明,我国是一个世俗国,而伊斯兰是我国的官方宗教,这都已经记载在国家宪法。而在几天后即1983年2月13日,第三任首相敦敦胡先翁表明支持东姑阿都拉曼的言论,即马来西亚作为一个世俗国家,伊斯兰作为官方宗教。
马华强调,伊斯兰和马来统治者作为各州伊斯兰宗教领袖的地位,受到联邦宪法的保护。宪法第4条文阐明宪法是国家最高法律,保护伊斯兰和马来统治者的地位。
马华认为,政府施政应确保政治与宗教的明确区分,以体现宪法的世俗原则。我们呼吁政治领袖在讨论马来西亚的法律和宪法时,应承担更大的责任,以避免引发任何误解。由此产生的混乱可能会引起公众不必要的恐慌,并削弱国际社会对马来西亚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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